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和規范我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銅川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教育、醫療衛生、金融、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通信、郵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保密審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遵循“誰公開、誰審查”、“先審查、后公開”和“一事一審”的原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機構負責對本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各級保密部門負責對本級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進行指導。
第五條 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為依據。
第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本機關業務工作流程和特點,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并確定一名領導分管保密審查工作,指定機構負責保密審查的日常工作。各級行政機關開展保密審查時應履行審查審批手續。
第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信息產生的機構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二)由信息產生機構的負責人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
(三)由機關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提出審查意見;
(四)由機關分管領導審查批準。
第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密級,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九條 不同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機關單位同意后方可公開。
第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屬于主管業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各單位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業務機構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提出"公開"、"免于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并注明其依據和理由。
第十三條 各級保密工作部門應在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確認意見。如需延長保密審查期限,應當征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意見,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因保密需要而未公開的相關政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提請政府信息產生的行政機關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六條 各級保密部門依法對同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十七條 各單位未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或執行保密審查制度不力的,由監察機關、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違反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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