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強化對全市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監督,不斷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銅川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社會評議,是指全市各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通過多種方式和渠道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的對象是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各級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 社會評議主要對各級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的以下工作向公眾征集批評、意見和建議:
?。ㄒ唬┦欠癜礂l例及規定確定的公開方式和公開范圍公開政府信息;
?。ǘ┱W站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和查詢工具的便捷性;
?。ㄈφ畔⒉殚唸鏊?、設施建設情況以及相關服務工作的評價;
?。ㄋ模φ畔⒐_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則情況的評價;
?。ㄎ澹κ杖≠M用合法性的評價;
?。┢渌?。
第五條 社會評議工作由各級政府辦公室采取問卷調查、網上評議、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行。
第六條 評議等次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七條 各區縣政府辦公室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級行政機關(含公共企事業單位及鄉鎮政府)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情況匯總工作,報市政府辦公室,并在本級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
市政府辦公室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各區縣、市政府各部門上一年度社會評議情況匯總工作,同時通過政府網站向公眾反饋。
“情況匯總”的內容包括:開展社會評議的情況、評議項目、公眾意見、改進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開展社會評議活動的相關資料。
第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對“社會評議”提出的問題,要制訂改進措施,有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改進;暫時不具備條件的,應向公眾說明。
第九條 本辦法從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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