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機關的決定和命令,制訂并組織實施轄區內有關管理規定,加強黨的建設和基層政權建設。
(二)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轄區內干部的教育、培養、選拔、考核和監督工作。
(三)負責編制轄區內經濟社會和建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和各項公益事業建設。
(四)按規定權限和程序,負責轄區內的規劃管理、城區街道管理、房產管理、土地使用(征收、出讓)、拆遷和開發等工作,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環境資源保護等工作。
(五)負責轄區內招商引資、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及涉外經濟活動,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審核投資項目。
(六)指導農村經濟發展,加快農業結構調整,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組織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促進農民增收,全面推進鄉村振興。
(七)負責轄區內教育、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民政事務、救災救助、就業培訓、勞動社會保障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實施等工作;負責轄區內精神文明建設,組織群眾性文化、體育和各類教育活動,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美化城鄉環境。
(八)推進基層民主法制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工作;按規定權限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強化信訪和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九)編制并執行財政預決算計劃,做好所屬單位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的指導和監管工作,組織實施對街道辦事處機關各部門、下屬企事業單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經濟活動的審計工作。
(十)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