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行使區政府授權范圍內的園區行政管理權,獨立行使園區規劃、建設、開發、招商引資的實施權。
(三)行使區政府授權范圍內的對園區管委會的黨務、政務、人事調配、財務等工作。
(四)依據批準的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負責園區內
土地的開發和利用工作。
(五)負責工業園區的資金、技術、人才的引進和管理工作,按規定對園區的投資項目進行審核和備案。
(六)負責對園區企業的管理,協調有關部門為企業做好服務工作。
(七)負責園區對外宣傳、交流與合作工作。
(八)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