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市場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開展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區域質量發展和食品安全工作,規范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承擔組織、協調、推進市場監督管理改革工作。建立市場監管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不正當競爭、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查處傳銷行為。依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市場監管領域相關無證生產經營。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四)負責轄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承擔消費者咨詢、投訴、舉報的受理、處理和網絡體系建設工作。組織指導消費投訴信息及違規記錄公示工作。發布消費警示和提示,公布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典型案例。開展放心消費創建活動,營造安全放心消費環境。指導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五)負責質量宏觀管理。推進質量提升工作,擬定區域質量發展的規劃綱要,組織實施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和質量獎勵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工程設備質量監督管理,依法組織或調查產品質量事故和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負責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風險監控和監督抽查。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安全整治工作。
(六)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嚴格落實國家特種設備目錄管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認真開展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
(七)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組織實施量值傳遞和強制檢定、計量校準工作。負責規范和監督經濟生活中涉及的計量行為。
(八)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標準化戰略、規劃、政策和管理制度,依法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監督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指導工業、農業、服務業標準化工作。歸口管理商品條碼、標識管理工作,承擔標準采標相關工作。
(九)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依法監督管理檢驗檢測機構,制定并實施檢驗檢測監督管理的措施辦法。規范檢驗檢測市場與活動,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協助查處檢驗檢測違法違規行為。
(十)負責統一管理認證認可工作。依法監督管理認證認可工作,落實相關政策法規,加強獲證企業的監管,組織開展認證機構能力驗證和能力比對工作。依法監督和規范認證市場,依法對社會出具公正數據的技術機構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推動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設,依法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負責食品生產加工、流通及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違法行為,監督實施問題食品召回和處置制度,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健全協調聯動機制。負責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監督管理。負責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用品和化妝品標準管理。貫徹執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用品、化妝品標準和分級分類管理制度,推行國家和全省基本藥物目錄,配合實施基本藥物制度、處方和非處方藥物分類管理制度。
(十三)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用品和化妝品質量監督
管理。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監督實施化妝品經營、使用衛生標準和技術規范。負責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保健用品和化妝品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用品和化妝品生產、經營和使用環節違法行為。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
(十四)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用品和化妝品上市后風險管理。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負責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監督管理。
(十五)負責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全面落實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制度。開展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的知識產權保護。推進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負責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工作,指導知識產權的交易行為。負責廣告發布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
(十六)負責價格監督檢查、食鹽質量安全監管領域的行政執法。
(十七)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涉及市場監督管理的行政許可和關聯的政務服務事項劃轉到區行政審批服務局集中實施(具體事項以審定的劃轉目錄為準),按照“應劃盡劃”“一次劃轉、分步實施”的要求,劃轉前仍由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劃轉后由區行政審批服務局承擔。
(十九)指導監督鎮(街道)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職能轉變
1.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和全區質量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完善質量激勵制度,推進品牌建設。加快建立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及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創新第三方質量評價,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辦法。全面實施企業產品與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培育和發展技術先進的團體標準,提高標準整體水平,以標準化促進質量強區建設。
2.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進優化營商環境。加快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社會化改革。
3.嚴守安全底線。依法加強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推進追溯體系建設。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讓人民群眾買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依據標準監管,強化全過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互聯網+監管”,加快推進監管信息共享,構建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
5.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匯集商標、專利、原產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信息,為創新創業提供便捷服務,提高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和風險意識。規范商標和專利注冊申請行
為,加強知識產權誠信體系建設,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6.提高服務水平。加快整合消費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藥品投訴、知識產權投訴、價格舉報專線。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積極服務市場主體和辦事群眾,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二十一)有關職責分工
1.與區經濟貿易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依法開展食鹽行政執法工作。區經濟貿易局負責全區食鹽專營管理,落實鹽業產業政策,組織落實國家儲備鹽制度和食鹽供應應急管理。
區經濟貿易局負責擬定全區藥品流通規劃和政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中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
區經濟貿易局負責擬定促進餐飲服務和食品及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食品流通及酒類食品的安全管理。
兩部門協商建立進出口產品、進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2.與市公安局印臺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市公安局印臺分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兩部門應建立對傳銷行為的協查機制,加大傳銷行為打擊力度。
3.與區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超市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超市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由區市場監管局監督管理。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和檢驗檢疫工作。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4.與區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衛生健康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區衛生健康局提出建議。區衛生健康局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通報、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于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兩部門要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5.與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臨時食品小攤點、食品流動攤販的規劃和備案管理,對未備案的亂擺亂放行為進行清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的監管。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6.與區行政審批服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注冊工作。負責全區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和檔案管理工作。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計量、工業產品、特種設備及作業人員、廣告等事項許可工作。承擔與行政許可相關聯事項的變更、撤銷、吊銷、處理等工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市場主體及經營行為、交易行為、經營秩序的監督管理工作。兩部門要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