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貫徹國家和省、市人力資源和勞動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勞動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依照組織法辦理區政府提請區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辦理提請區政府任免人員的有關事項。
(四)綜合管理事業單位獎勵工作,審核以區政府名義表彰和推薦的人選,指導、協調、規范事業單位獎勵工作,會同區級有關部門定期開展表彰工作。
(五)負責全區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全區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助政策。
(六)統籌建立覆蓋全區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和落實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擬訂和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及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并落實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
(七)負責全區就業、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區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八)負責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宏觀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并落實全區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區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根據國家、省、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擬訂我區實施意見。
(九)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貫徹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制度,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有關農民工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全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指導監督用工單位貫街落實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